首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2007年) 十一、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2007年) 十一、 十一、 境内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适用本通知各项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以主报告行名义参加联系机制,参加联系机制的人员应为主报告行人员。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十、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