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二、 二、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资本充足率达到8%。 (二) 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三) 具有黄金现货交易资格。 (四) 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有关要求。 (五) 具有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高管人员批准同意本行拟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证明文件。 (六) 完成相关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报告至少要包括市场趋势、业务目的、业务需求、操作流程、风险管理方法、盈利前景等内容。 (七) 具有完善的黄金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至少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及止损平仓制度、应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内… (八) 具有开展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所需的业务处理系统,至少要包括交易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结算系统、会计核算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应急处理系统等。 (九) 通过我国期货行业认可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员至少2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2人,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