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四、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四、 四、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商业银行存款波动的日常统计监测,按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监管纠正与处罚措施。 (一) 各级监管机构建立商业银行存款波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对存款异动较大的,密切跟踪、及时通报和纠正。 (二) 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的银行,自下月起连续暂停准入事项3个月以上;对于一年之内月末存款偏离度两次超过3%的银行,适当降低其年度监管评级。 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的银行,监管机构还将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暂停其部分业务和期限超过90天资产的增长;并要求其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稳定存款的比例,提高… (三) 各级监管机构负责督促并指导商业银行将月末存款偏离度作为扣分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区分严重程度相应扣减绩效考核评价得分。 (四) 各级监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