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法人机构解散,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人机构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