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社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行政许可程序和事权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及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法人机构通过配股或定向募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方案审批。方案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