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符合本机构战略发展定位与方向;

经董事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具备开展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具有开展该项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