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支行开业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支行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营运资金到位;
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