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村镇银行,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