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域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具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具有清晰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战略;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