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地市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董事长、主任;
农村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
地市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董事长、主任;
农村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