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 第一节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节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 第一百条 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条(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条(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 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百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四条 除不得存在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所列情形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独立董事(理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独立董事(理事)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分别符合以下学历和从业年限条件: 第一百零六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拟任职职务的职责,熟悉同类型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同类型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一百零七条 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分别符合以下学历和从业年限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 对不符合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拟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以提出个案申请。 第七章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