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二十三、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二十三、 二十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一)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 (二) 重大经营活动未经过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十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