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2009年) 六、
六、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有关管理人告知学生申请领用信用卡的相关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有关管理人告知学生申请领用信用卡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