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2016年) 7.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2016年) 7. 7.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独立的团队或机构对营业网点的代销业务进行抽样回访。 (三十五) 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六、 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 (三十六) 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代销产品投资运作情况、风险状况和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等信… (三十七)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与合作机构共享客户信息的,应当事先以醒目方式征得客户书面同意或者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并要求合作机构履… 七、 监督管理 (三十八)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银监会报送代销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业务发展规划和基本情况、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三十九) 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代销业务的,银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 (四十) 商业银行代销政府债券和实物贵金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代销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6. 目录 (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