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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2011年) (五)

(五) 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