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三节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节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三节 境外机构变更 第五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变更名称、重大投资事项、变更股权、分立、合并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 第五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向银监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