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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 第四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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