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