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