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年) 5.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 业务管理与机制建设 (八)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年) (八) 5.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 业务管理与机制建设 (八) 风险容忍和风险分担。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试点机构应当合理设定科创企业的贷款风险容忍度,确定银行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之间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使不良贷款率控制在设定的风险容忍度范围内。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应当为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资金。投资功能子公司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由投贷联动业务中的投资收益覆盖。试点机构设立的投资功能子公司与银行科创企业信贷账务最终纳入银行集团并表管理。 在投贷联动业务中,有关各方应当通过合同安排,对不良贷款风险分担权责进行明确。 (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