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年) 5.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 业务管理与机制建设 (一)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年) (一) 5.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 业务管理与机制建设 (一) 建立“防火墙”。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一科创企业的比例不超过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面向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其他投资业务隔离;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与银行母公司实行机构隔离、资金隔离。 银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投放时,贷款来源应当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代理资金等非表内资金。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