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境内专业子公司,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在将初审意见上报银保监会之前应征求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