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七节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七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七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 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 第七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条 本节所指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事项,如需另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或进行股东资格审核,则相关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批准设立或进…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