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