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变更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变更 第一百四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和代表处变更名称,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或代表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上级监管机关。 第三节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