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子公司变更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子公司变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足5%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以及累计增持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足5%但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均应事先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股权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