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因企业集团合并重组引起财务公司股权变更的,经银保监会认可,可不受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十项以及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限制。
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货币经纪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涉及处置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许可事项,可不受出资人类型等相关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