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财务公司发生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迁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的,可申请设立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拟设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监管评级良好。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