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