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申请以上五项业务资格,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