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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