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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或地市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省级派出机构或地市级派出机构决定的,应将决定抄报上级监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