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制定依据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一并提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六条 法规部门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七条规定的合法性…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核期限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包括: 第十九条 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审查,并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的作用。 第二十条 法规部门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或应当修改的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相应修改或补充。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交集体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合法性审核后,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修改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