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

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机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补正期满后5日内,或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