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经依法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