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七十八条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