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组成员、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等;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相互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