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四章 取证 第三十八条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取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