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并由银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