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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2020年)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