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章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管数据使用 第十六条 监管数据仅限于银保监会履行监管工作职责使用。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党政机关为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使用监管数据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管数据的使用行为应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确保可追溯。监管数据用于信息系统开发测试以及对外展示时,应经过脱敏处理。 第十八条 使用未公开披露的监管数据,原则上应在不可连接互联网的台式机或笔记本等银保监会工作机中进行。因客观条件限制需采取虚拟专用网络等方式使用监管数据时,应经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下载的监管数据,仅可存储于银保监会的工作机中。承载监管数据的使用介质应妥善保管,防止数据泄露。 第二十条 在使用监管数据过程中产生的加工数据、汇总结果等信息应视同监管数据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管数据对外披露应由指定业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向非党政机关单位、个人提供监管数据时,应充分评估数据安全风险,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必要时与对方签订备忘录和保密协议并报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和系统下线停用监管数据时,应及时对其采取封存或销毁措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