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及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拨给各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主要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