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者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无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保监会或者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银保监分局报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