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中外合资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的商业银行,或者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依据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章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商业银行:
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有权控制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中外合资银行应当由其主要股东纳入并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