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
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已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
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在中国境内保存的方案。
申请人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
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已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
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在中国境内保存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