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的申请,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和初审,银保监会审查和决定。本条所称变更股东包括股东转让股权、股东因重组或被收购等发生变更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股东变更情形。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仅因商号、责任形式等变更引起更名,而股东主体未变更的,无须申请变更股东,但应在变更事项完成后1年内,就变更事项申请修改章程。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和初审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