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变更营运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变更事项;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其申请,但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总额不变仅变更币种的除外。
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变更事项;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其申请,但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总额不变仅变更币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