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提交筹建报告并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