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专营机构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符合银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银行整体竞争能力;
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水平、成本控制能力及盈利性良好;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专营机构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符合银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银行整体竞争能力;
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水平、成本控制能力及盈利性良好;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