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开业。开业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和初审,银保监会审查和决定。

由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申请开业,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所在地银保监局。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应当自银保监局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